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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詹承豫教授在《中国应急管理报》上发表文章

【 发布日期:2021-04-22 】

事故瞒报治理需要制度设计和机制运行双向优化

■ 詹承豫

生产安全事故瞒报本身不仅破坏了安全生产的正常秩序,而且会耽误抢险救援的最佳时机,破坏事故统计的真实性,带来负面社会影响。目前,我国已经采取瞒报惩罚、举报奖励等双向措施,为何迟报、谎报乃至瞒报行为仍然屡禁不止?我们至少需要从制度完善和机制运行两个维度来重新审视安全生产中的瞒报治理。

制度较多,仍需进一步明确和细化

笔者梳理相关制度发现,对于瞒报界定、报告部门、惩罚措施等仍需要进一步明确和细化。

一方面相关法律法规不够明确,缺乏统一性。目前,涉及瞒报事故的法律法规较多,但关于具体报送行为诸如报送时间、报送部门、报送渠道、报送内容等关键规定仍存在一定的碎片化现象。如对于政府逐级上报的时间规定,《安全生产法》中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而这些相关规定看上去在层层压实责任,但容易使生产经营主体和非法律专业人士对报送时间紧迫性的认知形成误解,从而对报送行为产生阻碍,同时也给相关责任人留下推责空间。

另一方面迟报、漏报、瞒报、谎报的界定相对模糊,给报送主体留下操作空间。根据《安全生产法》迟报、谎报、瞒报、漏报事故的释义,从理论上来看,如果报送主体知道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报告,却没有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与实际不符合,就属于瞒报或谎报;如果是因为行为人疏忽或大意,未能及时上报,则属于迟报或漏报。可见是否瞒报受行为人的心态影响,具有较强的主观性。

从实践上看,瞒报行为很容易转化为迟报或者漏报,从而改变对行为人的惩罚力度。故意隐瞒已经发生的事故,并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的,属于瞒报。对瞒报进行认定的前提条件是经过有关部门查证,如果相关部门未发现问题,数天后行为人主动报告,但已经丧失了最佳的救援机会,这种情况在实践过程中很难认定其当时是否存在主观故意。


政策执行困境也影响和制约了信息报送行为

政策执行困境也影响和制约了信息报送行为,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报送主体法律意识依然淡薄,习惯性隐瞒和截留相关信息。部分企业负责人和政府工作人员缺乏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对于事故发生后该如何处置及该承担怎样的法律后果并不十分清楚,第一反应便是隐瞒,同时为了避免可能的法律乃至刑事责任,往往与受害者家属进行私下协商,进一步强化了瞒报行为的动机和合理性。

第二,利益相关者多方博弈下,瞒报行为存在潜在收益和减少损失的可能。安全事故涉及个人、企业、地方政府、受害者及其家属、监管部门等多个利益相关者。事故发生后,涉事企业,地方政府往往面临不同利益损失。为此涉事企业通常优先采取补偿的方式私了,受害者及家属也可通过接受补偿协助企业瞒报。报送主体在侥幸心理下,故意隐瞒不报,其他利益相关者协助,避免损失扩大。

第三,信息报送的层级繁琐,影响信息报送的及时性和准确性。一个完整有效的信息传递需要具备传播主体、媒介、传播客体三个基本要素,任何一个要素出现问题,信息都不能有效地传递。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的规定,企业与政府之间的报告途径是单位负责人进行报告,政府内部信息报告需要逐级上报。这些规定会导致信息传递过程中信息本身出现衰减、失真、不及时等情况,影响事故信息上报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扎紧制度的笼子,更要关注制度运行

治理瞒报,减少迟报、谎报和瞒报的发生,不仅要进一步扎紧制度的笼子,更要关注制度运行是否通畅有效,未来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进一步改进。

第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破除信息报送障碍,减少侥幸心理,在制度设计上强化主动、及时、准确报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强化制度设计,从制度层面对瞒报行为进行约束。

第二,充分运用新兴技术手段,增强报送方式及渠道的便利性,提升信息报送的及时性和准确性。同时,加强各相关单位的信息共享和协调联动机制。通过建立相应的协调配合机制,加强医院、保险行业、应急部门、公安机关和其他相关部门之间的联系,打造便捷的信息沟通渠道,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加强信息来源的多样性。

第三,进一步强化信息报送、主动补救、内部举报的正向激励措施。在实践中由于一些单位存在内部惩罚和行政责任悖论,“最先”掌握信息和掌握信息“最多”的人却不发声,往往是社会公众和媒体获取到相关的信息,再进行举报。从减少瞒报产生的事故风险角度出发,未来可以完善主动上报、企业负责人和地方政府主动补救的激励措施。

(作者为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清华大学应急管理基地兼职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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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应急管理报(856期)3版


来源:中国应急管理报 责任编辑:杨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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